案件结果
原告观点
被告观点
近日,据天眼查App显示,樊某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瑆玥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相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文书共开。
文书显示,原告樊某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延禧攻略》剧集的每集片头部分及番外篇片头部分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构成商业性使用,应当支付使用报酬。被告爱奇艺公司辩称,经合法授权对《延禧攻略》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该剧集使用的内容是否侵权,不具有审核义务;东阳欢娱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片仅为片头的一帧画面,与涉案摄影作品相同的元素仅有宫墙和梅花,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底稿、网页截图等在无相反证据下可以认定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告享有。在涉案电视剧中,爱奇艺公司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阳欢娱公司、上海瑆玥公司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最终法院裁定,被告三公司共计赔偿原告樊某经济损失6万元。